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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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定价
简单来说,转让定价是指在关联企业或公司的转让, 依据公司的主要盈利活动,可以涵盖转让商品或服务。
转让定价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是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但也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国内的情况,某些部分可能必须遵守《1967年所得税法令》和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的程序。
当一家公司拥有权力管理控制另一家公司,或两家 公司拥有同样的董事,都被归纳为关联企业。
- 交易为主的方法, 包括:
- 价格比较法 (CUP)
- 转售价格法 (RPM)
- 成本增加法 (CPM)
- 利润为主的方法, 包括
- 利润分成法 (PSM)
- 交易净利法 (TNMM)
逐国报告制度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后,跨国公司与集团被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 集团在呈交报告财政年度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需达30亿令吉
- 最终控股公司必须是在《1965年公司法》或任何成文法律下注册,且为马来西亚居民
- 组成集团的实体必须是在《1965年公司法》、任何成文法律或马来西亚境外的法律下注册,且为马来西亚居民
马来西亚税务机关越来越警醒地审查跨国公司和国内公司集团的公司间交易。纳税人需要确保关联方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在税务审计中,如果税务局认为关联方交易不是在公平交易中进行,则可能会导致纳税义务和罚款,税务局可以进行税务调整。
为了确保合规,税务局在公司纳税申报表中包含一个复选框,以声明是否已准备好转移定价的文件。根据这一要求,建议进行任何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确保同时编制转移定价文件,以证明其公司间的交易是属于公平交易性质。
为减轻合规负担,转移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保持同期转移定价文件的要求,在以下情况下才适用:
- 对于经营生意的人,总收入超过2500万令吉,总控制交易超过1500万令吉。.
- 对于提供经济援助的人员,仅在经济援助超过5千万令吉的情况下才适用。
超出上述门栏额度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编制一套简短的转移定价文件,仅涵盖组织结构、受控交易的描述,和相关的定价政策,而不是完整的文件。
随着国别报告系统推出,总部设在这里的跨国公司集团的终极控股实体(集团总收入超过30亿令吉)要负责准备并在其财政年度结束的一年内向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CbCR)。
如果某马来西亚纳税人也是在其他国家准备国别报告(CbCR)的跨国公司集团的一部分,需要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前通知税务局(IRB)其汇报的实体及其居住地。
为了避免因未能遵守马来西亚转移定价指南而带来的风险,您必须征求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的服务,以便有效地指导您完成所有监管要求。
转让定价法令
转让定价法令最主要的发展是根据2016年所得税(国与国之间的报告)条规采用了国与国之间的报告方式。这项条规在201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应用在符合以下情况的跨国企业上:
- 任何集团内部的个体间的跨国交易。
- 集团在财政年度的总收入至少为马币30亿。
- 最终控股公司是:
- 成立在1965年公司法令或任何相关法令; 以及
- 为马来西亚税务居民。
- 子公司是:
- 成立或注册在1965年公司法令或任何相关法令或任何在马来西亚以外的法令下;并且
- 为马来西亚税务居民。
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跨国企业的最终控股公司必须呈报国与国之间的报告于内陆税收局,该报告必须:
- 符合国与国之间报告条规的需求.
- 包含国与国之间报告条规所提出的公司财政年度。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替代控股公司也需要为最终控股公司呈交报告:
- 最终控股公司不是马来西亚税务居民且其所在国家不需要呈报国与国之间的报告
- 最终控股公司所在的国家已与马来西亚有国际合约,但是并非多边管理机构协议的缔约国。
- 内陆税收局总监发现最终控股公司无法系统性的处理税务管辖区的问题,因此指示替代控股公司呈交报告
在财政年度的完结之前,任何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跨国企业个体都需要以书面告知总监它是最终控股公司或是替代控股公司。
当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跨国企业的个体不是报告个体,那它必须在财务年度完结之前书面通知总监报告个体的身份以及纳税地点。
国与国之间的报告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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