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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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开始向数字服务征收数字服务税。外国注册人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时,均应缴纳数字服务税。
数字服务税的概念
“数字服务”泛指任何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 所交付或订阅的服务,且该服务没有办法在不使用 信息技术的情况下获得。该服务的交付基本上是自 动化的,交付过程中没有或几乎没有经过人为干预。 此类数字服务包括软件或应用程序、视频游戏、音 乐、电子书、电影、在线广告或电子商务平台、搜 索引擎和社交网络、数据库和托管、互联网电信、 在线培训课程等等。
“外国数字服务供应商”是指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任何数字服务的任何外国实体,包括在马来西亚境外经营电子商务平台以供商品买卖或服务交易的人 (无论此人是否提供任何数字服务),以及代表他人进行数字服务交易的人。
“消费者”是指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任何实体 (包括企业和个人):
- 使用任何在马来西亚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的 信用或转账工具进行付款的用户;
- 使用马来西亚注册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或 使用马来西亚国际移动电话国家代码的用户;
- 居住在马来西亚的用户。
关于数字服务税的常见挑战与问题
向大马消费者提供的任何数码服务包括数码内容,音乐, 程序软件,数码广告等。
在12个月内,向马来西亚人民提供的数码服务总值超过RM500万的外国数码服务供应商(FSP)。
外国数码服务供应商可从2019年10月1日向大马皇家关税局(JKDM)进行注册,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的数码服务征收服务税。
任何注册服务税的人都需要在DST-02表格的纳税期限到期时,为进口的应课税服务纳税。
根据马来西亚的服务税法,在数字服务 税实施以后,年营业额超过50 万令吉 (约 12 万美元)注册门槛的外国数字 服务供应商必须立即注册为外国注册人。 然而,部分外国企业并未注意到该企业 在马来西亚的营业额早已超过了注册门 槛。 此外,由于马来西亚的数字服务税制度 性质广泛,许多数字服务都被覆盖在征 税范围内。部分外国企业可能错误地理 解了服务税法,误以为该企业所提供的 数字服务并不在数字服务税的征税范围 内。继而导致了该企业逾期或未能及时注册。关税局会要求逾期注册的外国数字服务 供应商提交所有的历史纳税申报表,并 缴纳所有应缴服务税与相关滞纳金。
未能向关税局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外 国注册人将被视为违反服务税法,该外国注册人将面临罚款及监禁的风险。马来西亚亦更新了服务税法,授予关税局 总监视情况减免逾期纳税罚款的权力。
部分外国注册人忽略了马来西亚服务税 法要求在发票、借记单(debit note) 和贷记单(credit note)上所需列明的 信息,因此违反了马来西亚服务税法。
根据马来西亚服务税法,数字服务税所 采纳的计算法是收付实现制。假设该外 国注册人想采纳权责发生制来计算应缴 纳的税额,该外国注册人必须向关税局 总监另外提出申请且获得批准。然而, 许多外国注册人都忽略了这个条例,并 且在未获得关税局总监的批准下直接采 纳了权责发生制来计算应缴纳的款项。
马来西亚于2020 年 5 月 14 日更新了 服务税法,其中一项提出了 “集团内服 务税豁免机制”。在特定条件下,允许 外国注册人向马来西亚关联公司提供的 数字服务免于征收6%的数字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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