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函(Clearance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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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函(Clearance Letter)
通常用于证明个人或公司在某个特定时期内已经满足了其税务义务。申请清税函通常是在进行特定的交易或在完成某些行政手续时所需的,例如申请贷款、转让财产或进行商业交易等。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RB)于2016年7月31日发布了操作指南,说明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与纳闽实体(纳闽公司和纳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清税函(TCL)申请程序。
公司
有意申请清税函的公司必须提交最近一个评估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ITRF)。如果内陆税收局尚未提供最近一个评估年度的电子表格C,公司可以在任何一间内陆税收局分局索取表格C(仅作为清税函用途)。该表格必须连同清税函申请表格一起提交至负责处理该公司所得税文件的内陆税收局分局。
成员自愿清盘
债权人自愿清盘
法院强制清盘
公司除名
外国公司停止营业
休眠公司除名
表格66:偿债能力声明
表格11:决议通知
表格71:清盘人的委任通知和情况(成员自愿清盘)
表格75:清盘人的收款和付款账户,以及在清盘中的立场声明
表格65A:公司无法继续营业的法定声明,以及公司和其债权人已召开的会议
表格11:决议通知
表格72:清盘人的委任通知和情况(债权人自愿清盘)
表格75:清盘人的收款和付款账户,以及在清盘中的立场声明
接收强制清盘令
表格61:事务陈述
表格70:清盘人的委任通知和情况(法院清强制盘)
表格75:清盘人的收款和付款账户,以及在清盘中的立场声明
根据《1965年公司法》第308条文,发出通知,宣布公司已经被除名并从公司注册登记册中删除。这通常是因为公司未能满足法律要求,例如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或未支付相关费用。
表格90:外国公司停止营业通知
表格CP7:休眠公司停止营业通知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有意申请清税函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必须提交最近一个评估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ITRF)。ITRF必须连同清税函申请表格一起提交至负责处理该合伙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内陆税收局分局。
公司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将清税函申请提交至负责处理该公司或该合伙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内陆税收局分局。当局会在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和所得税(包括员工每月扣税)后发出清税函。
申请清税函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
成员自愿清盘
债权人自愿清盘
法院强制清盘
- 清税函申请表格
- 清税函申请表格
- 接收强制清盘令
- 清税函申请表格
- 根据《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1条文发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除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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