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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员工

睿信全球资讯

两种类型的解雇

  • 直接解雇 – 当雇主决定结束雇用并解雇一名员工,通常是通过正式的终止信方式进行。通常法院为雇主提供充足的空间来为其业务做出[管理]决定,包括解雇员工。如果证明为不公平,法院只会干预直接解雇员工的决定。
  • 推定解雇 – 一种不太直接的解雇例子,雇主有表明不打算继续双方的雇佣关系。因此,雇员能将合约视为已被雇主终止服务,并且他或她已被解雇。 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推定解雇。

什么情形下员工可以被解雇?

  • 员工有不当的行为
  • 工作表现不佳

雇主必须能够证明,该次的解雇在实质上和程序上是公平的。实质的公平,意思是必须有一个公正的理由而导致雇主做出解雇员工的决定。程序公正,是指解雇程序的实际执行,即内部调查。

解雇手续

根据《1955年劳动法》,解雇员工必须遵循以下通知期限,通知期的长短取决于员工的服务年限:

  • 服务不足两年的员工:提前四周通知。
  • 服务时间在两年到五年之间的员工: 提前六周通知。
  • 服务时间超过五年的员工:提前八周通知。

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必须是合法且出于善意的。不公平的解雇可能引发法律后果,因此终止雇佣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合理的解释,包括以下情况:

  • 严重的不当行为,如盗窃、性骚扰和未遵循安全协议
  • 疏于职责
  • 工作表现不佳
  • 裁员和关闭业务
  • 违反合同
  • 试用期结束时的解雇
  • 定期合同到期
  • 精神疾病
  • 破产
  • 刑事犯罪
  • 连续两天以上未请假和/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缺席

此外,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某些情况下必须支付遣散费,遣散费的金额取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员工存在不当行为时,可能无需支付遣散费用。

聘请外籍雇员

《1955年劳动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是雇佣外籍员工的新要求。

目前,若马来西亚的雇主欲雇佣外籍员工,须首先获得马来西亚劳动总监(DGL)的预先批准。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非马来西亚公民和非永久居民,希望在该国就业并需要获得工作许可。

从DGL获得的批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雇主未被判犯有人口贩卖或强迫劳动的罪行
  • 雇主在《1955年劳动法》下没有未解决的违规行为
  • 雇主在社会保障、最低工资或住宿标准方面没有未解决的违规行为

在获得DGL的批准后,雇主可以开始以下步骤:

  1. 向马来西亚内政部申请外国员工配额的批准。
  2. 确定哪些职位对外国候选人开放,并非所有职位都有空缺。通常情况下,这些职位需要拥有特定技能或专业知识,这些技能或知识是马来西亚本地人无法胜任的,包括高管或高度专业职位。 
  3. 一旦雇主成功找到合适的候选人,须向移民局递交所需文件。
  4. 雇主需提交一份就业通行证申请,详细说明为何外籍人员最适合该角色,批准程序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

裁员表格(表格 PK)

1. 根据《2004年的裁员通知》 (Employment Retrenchment Notification 2004),所有雇主必须在采取以下任何行动之前,提交裁员表格给最近的劳工部:

  • 裁员
  • 自愿离职计划 (VSS)
  • 临时解雇
  • 减薪

2. 雇主必须在采取上述行动之前的至少30天,将表格PK提交至最近的劳工部。

通知有关当局

根据《1955年的雇佣法》第63条的规定,任何未遵守上述条规的雇主均属犯罪,每项违法行为都将被处以不超过RM10,000的罚款。

PK表格需分阶段提交。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需在实际裁员前30天提交。第五部分需在裁员后14天内提交。第六部分需在执行裁员后30天内提交。如果采取裁员或自愿离职计划,则必须提交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 表格PK是一份通知表格,而不是申请批准表格。 因此,雇主在进行裁员之前无需获得劳工部的批准。

表格PK相关指南:http://jtksm.mohr.gov.my/images/pdf/Borang/Pemberhentian_Pekerja/garis_panduan_pemberhentian_pekerja.pdf

关于裁员相关问题

是。《2004年的裁员通知》(表格PK)已经在2004年11月11日通过宪法,编号为PU(B)430/2004,任何不遵守这一规定的雇主都将违反《1955年雇佣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一经定罪,每项违法行为都将被处以不超过RM10,000的罚款。

解雇金的支付应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但不得少于1955年《就业法》和,1980年《就业(终止和退休福利)条例》所规定的比率:

a) 如果受雇年限少于两年,则可获得每年10个工作日的薪资;

b) 如果受雇年限为两年或以上但少于五年,则可获得每年15个工作日的薪资;或

c) 如果受雇年限为五年或以上,则可获得每年20个工作日的薪资,

 

并在不完整的一年期间,以最接近的月份准确地计算。 1980年《就业(终止和退休福利)条例》规定的公式如下:

 

雇员有权获得有关解雇金数额的详细信息及其计算方式。裁员利益必须在终止雇员服务之日起7天之内支付。

有资格临时解雇或裁员的雇员是按小时,日薪或计件工资领薪。

  • 根据1980 年雇佣(终止及裁员)福利第 6 条文:
    • 工作2年以下的员工,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10天工资。
    • 工作2年至5年以下的员工,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15天工资。
    • 凡受雇为期5年以上的员工,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20天工资。

任何不满一年者,以最接近的月份比率计算。

  • 以下员工不能获得辞退金:
    1. 雇员达到服务契约中注明的退休年龄。
    2. 因不当行为被雇主开除。
    3. 员工自愿退职。
    4. 员工必须持续为公司服务超过12个月。
    5. 员工薪水超过4000,遣散费是依据双方直接的雇用协议。
    6. 另外,薪水4000令吉以上的员工,不适用于以下的条文:
    7. 第60(3)条:休息日的加班费第60A(3)条: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第60C(2A)条: 轮班工作津贴

      第60D(3)条: 公共假期的加班和津贴

      第60D(4)条: 假日落在半个工作天,按一天普通工资支付

      第60J条: 遣散费

  • 1955劳工法令第12条文终止契约之通知:
    • 工作少过2年:四个星期的通知
    • 工作2年以上,5年以下:六个星期的通知
    • 工作超过5年:八个星期的通知
  • 在第13条文下,任何一方若没有给予足够的离职通知,必须支付对方代通知金,就是支付对方通知期天数相等或通知期所剩下的天数的工资。

有一种情况是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即雇主的行为或决策导致员工在没有选择下自行辞职。比如,老板突然撤销提供给员工的津贴及福利,或老板无故减薪、随意降职来刁难及羞辱员工。在这些情况下,老板并没有直接解雇员工,员工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选择辞职。所以,员工还是可以去工业法庭提出诉讼。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员工必须在被辞退的60天内于入禀工业法庭。超过60天后才提出的诉讼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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