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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估算

睿信全球资讯

自我评估制度

自2008年起,首次运营的中小企业在第一估税年无需提交应缴税额的估算,且在接下来两年期间可免除分期付款。从2014年起,若新企业在首个和次年评估中无基准期,则同样无需提供两年的税款估算。

根据自我评估制度,公司需在基期开始前30天提交年度税款估算(表格CP204),首次运营公司需在业务开始后3个月内提交,如基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则CP204需于2023年11月30日前提交。

中小企业定义为在基期开始时拥有不超过250万令吉实缴股本的马来西亚居民公司,且股本持有比例符合以下条件:

  1. 不超过50%由相关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2. 不超过50%由被首次提及公司持有。
  3. 不超过20%的普通股由非马来西亚公司或非公民持有。

此外,税项估计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修订预算的85%,或按照前一年度应付税款进行估计。

修订后的应付税估算

提交修订应付税估算(CP 204A)可在基准期的第六个月和第九个月进行修订。

请注意,如果特定课税年度的应付税额超过估计数额30%以上,则需缴纳10%的罚款,罚款部分按差额计算。若未提供估计税额,则应付税额直接增加10%的罚款。

例如,若最终应付税额为RM 1,000,000,而估计税额为RM 300,000,则超过部分将被处以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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